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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问答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2日    阅读次数:2851

 

一、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有哪些政策措施?

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工作,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哪些政策措施?

()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普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扣除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对当年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含20%)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要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二)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三)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有哪些政策措施?

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和经营场所限制。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均向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开放,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高校毕业生均可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免交登记费。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可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住所或经营场所。

(二)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11231)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自20121120151231,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符合相关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135号)精神,全面取消创业者户籍限制,凡在自治区境内创业的高校毕业生,都可享受创业地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1、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的领域和贴息范围。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创业主体开放,创业项目全部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并按微利项目据实全额贴息。

2、降低反担保门槛和扩大反担保范围。凡工资收入来源稳定,且高于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所有人员均可为创业者提供反担保;经济实体稳定经营两年以上,资产高于承担担保贷款额3倍以上的均可为创业者提供贷款反担保。在确保按时足额回收的前提下,各地区可制定切实可行的降低反担保门槛、扩大反担保范围的办法和措施。鼓励认定的充分就业社区、信用社区等信誉组织为创业者提供信用担保。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取消反担保:

 (1) 首次借贷还款及时足额,且贷款使用期信誉好、带动就业人数10人以上,再次申请贷款的;

 (2) 创业项目前景好,创业资本投入和现有资产高于贷款额3倍以上的;

 (3) 创业企业协会或企业家协会三名以上会员联名承诺信誉担保的。

3、规范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和使用期限。创业者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不得低于5万元,对带动就业人数增长多的创业项目和贷款担保基金充足的地区,最高贷款额可以提高到单笔30万元。对创业成功有二次贷款需求,扩大经营规模并再次吸纳带动就业人数占员工总数50%以上的,可给予首次贷款额一倍以上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贷款合同期限为两年。

(四)贫困家庭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扶持政策。对自主创业的贫困家庭毕业生,经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认定,一次性给予每人不低于5000元的场地租赁补贴,所需经费从各级政府就业创业服务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高校毕业生创办家庭服务企业的扶持政策。根据《包头市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包府发〔2012138号)精神,对高校毕业生已创办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每吸纳一名就业困难人员,给予该企业2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安置。补贴资金按年度拨付,所需资金从家庭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高校毕业生家庭服务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申报。

高校毕业生家庭服务企业中新招用的实行员工制的非家庭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应补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不超过50%的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年度申报拨付,所需资金从家庭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六)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政策。对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到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标准化的免费创业培训(含创业实训),培训合格的,原则上每人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在2000元标准内据实核定。其中,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创业的,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所需经费从各级政府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从2013年起,将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1日起的12个月)。

(七)入驻孵化基地或创业基地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的扶持政策。为入驻孵化基地或创业基地的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对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经认定进入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基地创办企业的,给予其一定比例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为三年,所需经费从各级政府就业创业服务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有哪些政策措施?

(一)服务基层期满考核合格高校毕业生政策。各级机关招录公务员要安排不低于招录总数15%的职位,旗县区以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每年要安排不低于招聘总数40%、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每年要安排不低于招聘总数20%的岗位,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定向招录、招聘。在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募工作中,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优先录用服务基层期满高校毕业生,帮助这部分毕业生在基层实现稳定就业。今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不再对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加分政策,学历和专业条件可适当放宽。六类基层服务项目毕业生服务期限计算工龄。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实施农牧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每年选拔一批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苏木从事农牧业技术推广服务,服务期限为两年。对到石拐区、白云矿区、土右旗、达茂旗、固阳县等艰苦边远地区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到以上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12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2级。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有哪些政策措施?

(一)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见习人员生活补贴每月不低于1000元,见习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在企业见习的,见习补贴由企业和政府各承担50%,其中政府分担部分由各级政府就业专项资金列支。见习单位要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保险金额不低于2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实体入驻孵化、创业基地。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入驻孵化、创业基地的大学生创业实体,可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

七、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有哪些政策措施?

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20号)的有关要求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上述所需经费从各级政府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八、对高校毕业生实施就业帮扶有哪些政策措施?

   (一)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建立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报到制度,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力争使每一名在规定时限内报到并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年底前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依托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为高校毕业生办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手续,摸清就业服务需求,提供专项就业指导服务。对有就业意愿的,及时提供用人信息;对有创业意愿的,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要通过扩大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规模,组织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

(二)有效帮扶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摸清贫困家庭和就业困难毕业生、残疾人毕业生、蒙古语授课毕业生以及登记失业一年以上毕业生的底数,纳入各地区就业援助体系,建立专门台账,及时掌握求职信息,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优先为其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咨询、技能培训、就业推荐和信息服务,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列入各级政府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三)安排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经费从各级政府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促进蒙古语授课毕业生就业。在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每年要拿出录用、招聘计划总数15%的职位、岗位,专门用于定向招录蒙古语授课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要拿出不低于招募总数15%的比例定向招募蒙古语授课毕业生;在公共服务类窗口单位设置蒙汉兼通岗位招聘蒙古语授课毕业生。国有大中型企业每年要按接收计划20%的比例面向蒙古语授课毕业生进行定向招录。对招用蒙古语授课毕业生并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按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3年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执行,所需经费从各级政府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和身体残疾等作为限制性要求。畅通高校毕业生在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渠道,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

九、对异地高校毕业生来包就业创业有哪些政策措施?

允许异地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纳入本市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

 

包头市公务员局

0一三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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