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指导咨询教研室工作制度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18日 阅读次数:1620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就业指导咨询研究室(以下简称教研室)建设,充分发挥教研室功能,提升教学质量和就业指导咨询服务水平,根据《包头职业技术学院教研室工作条例》,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研究室是在教务处和招生就业处的领导下,按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设置,进行教学及就业指导咨询服务的基层教学与就业指导咨询服务组织。
第三条 教研室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根据学院的教学计划,组织实施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工作,提高大学生职业就业综合知识水平,提升大学生就业竞争力;抓好课程建设,实施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和学术研究活动;组织教师业务学习进修,促进师资队伍建设,组织教师业务学习和进修,开展就业指导与咨询活动等。
第二章 教研室工作职责
第四条 教研室的中心工作是组织教学,研究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开展就业指导与咨询服务。具体职责是:
(一)制订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编写、修订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标准;
(二)负责课程教师选聘工作,安排并完成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
(三)掌握课程的教学状况,做好各阶段教学检查工作,对教师备课、上课、作业批改、考试、教学环节等逐一检查,做好教学质量监控,确保教学质量;
(四)定期举办教学研讨活动,交流教学经验,研究改进教学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五)制订教研室中、长期计划教师培养计划,积极支持鼓励教师进修学习,促进教师队伍建设;
(六)组织开展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就业指导与咨询服务”活动,组织教师参加就业指导教学比赛等活动;
(七)组织教师编写相关教材及指导书、案例书、参考书等,鼓励教师开展职业就业理论研究工作,撰写工作论文;
(八)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教研室主任
第五条 教研室主任在教务处和招生就业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教研室的教学、就业指导咨询等工作。教研室主任的任职资格(条件)是:
(一)忠诚人民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熟知国家就业政策、规章制度;
(二)道德品质高尚、为人公道、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原则性强,具有奉献精神;
(三)业务理论水平高、治学严谨,具有较强的教学组织能力,能承担本专业的主要教学和管理任务;
(四)具有讲师以上职称。
第四章 任课教师及其工作职责
第六条 担任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除需教师必备资格之外,还应有从事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经验,熟知国家大学生就业政策,获得国家职业指导师的人员担任。任课教师工作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教学规程,完成本课程教学任务和学生作业的批改以及成绩评定工作;
(二)按照学院教案规范撰写本课程教案;
(三)完成年度教学工作总结撰写工作;
(四)为学生提供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政策与形势、择业技巧等方面的指导与咨询,举办就业知识讲座;
(五)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学时,任课教师间互相听课不少于4学时;
(六)每年需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就业工作研究论文一篇;
(七)积极参加教研室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七条 任课教师应按《包头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规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保质完成承担的教学和就业指导咨询任务。任课教师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予以解聘:
(一)不能完成教学任务或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
(二)发生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停课、调课或者找人代课达6学时的;
(四)不撰写教案和年度教学工作总结的;
(五)无故缺席教研室活动2次以上的。
第八条 教研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由教研室全体教师集体讨论研究,教研室主任要充分听取教师意见,教师应服从教研室主任的工作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工作制度与学院规章制度不符的,按学院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条例从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