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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06日    阅读次数:5791

为了做好学院毕业生档案管理工作,促进学院毕业生档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毕业生档案是如实记载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成长的真实记录,也是用人单位了解、考察和培养、使用学生的重要依据。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毕业生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使用毕业生档案。

第二条、学院毕业生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管理的管理体制。

各系(校区)负责本部门毕业生毕业前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管理工作。

招生就业处负责全院毕业生毕业后档案的转递、整理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招生就业处、各系(校区)应有专人负责毕业生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毕业生档案归档材料内容:

(一)中学材料;

(二)高考(中考)资料;

(三)《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

(四)综合测评考评表;

(五)学业成绩单;

(六)职业资格鉴定申请表;

(七)奖惩材料;

(八)入党、入团材料;

(九)《就业报到证》下联;

(十)其它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五条、毕业生档案材料归档情况,必须如实填写于《毕业生档案材料明细登记表》当中。

存在毕业生档案材料缺失情况,必须在《毕业生档案材料明细登记表》中予以标明。

第六条、毕业生档案袋信息填写内容及要求:

(一)毕业生信息,包括系(校区)、专业、班级、姓名和档案编号等信息(碳素笔或钢笔)。

(二)邮寄信息,包括接收毕业生档案单位全称和毕业生就业单位全称等信息(铅笔)。

(三)其他信息,包括专升本和拖欠学费等信息(铅笔)。

第七条、档案整理完毕,用密封条密封,加盖所属系(校区)公章。

第八条、归档材料必须真实,应为原件,不得涂改。

第九条、毕业生毕业离校后,各系(校区)应将本部门毕业生档案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并按学院的统一要求,按时将档案移交招生就业处。

第十条、各系(校区)在移交档案时,应附如下材料:

(一)《毕业生机要档案邮寄登记表》,详细记载毕业生机要档案邮寄信息。《毕业生机要档案邮寄登记表》一式三份,招生就业处、系(校区)(加盖公章)和包头市机要局各执一份,移交人和接收人须签字,并存档备查。

(二)《毕业生档案材料明细登记表》,详细记载毕业生档案材料名细。《毕业生档案材料明细登记表》一式两份,招生就业处和系(校区)各执一份,移交人和接收人须签字,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各系(校区)不得扣留或暂存毕业生档案,不得擅自将毕业生档案交给毕业生及他人。

第十二条、招生就业处在接到毕业生档案后,应及时寄发到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对已就业毕业生,档案应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用人单位接收档案,档案转递到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不接收档案,档案转递到相关档案管理部门,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其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未就业毕业生档案,档案移交到相关档案管理部门,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其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以下情况的毕业生档案,整理后留存在所属系(校区)

(一)拖欠学费及其它费用的毕业生档案;

(二)专升本的档案由教务处统一转至内蒙古科技大学。

第十六条、毕业生从用人单位离职,用人单位将档案又退回学院,毕业生应在一个月内取走,逾期不取,将档案移交相关档案管理机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其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招生就业处寄发毕业生档案时应制作《毕业生机要档案邮寄登记表》,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毕业生档案属于机密文件,原则不允许自带档案。因特殊原因需要自提档案的,应持用人单位或人事部门出具的《调档函》或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系(校区)就业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提取。毕业生自提档案后,由其本人负责保管,若出现档案损坏或丢失等问题由其本人负责,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九条、毕业生领取档案情况必须记录在《毕业生领取档案登记表》当中,在系(校区)存档。

第二十条、毕业生本人不得私自查阅本人档案,自己提档的不得私启档案密封条。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与上级规章制度及文件不符的,按上级规章制度及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2013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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