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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管理办法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06日    阅读次数:5700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简称《就业报到证》),是毕业生为国家计划内统招生的身份证明,也是毕业生报到、迁移户口的重要依据。为了规范学院《就业报到证》管理,提升毕业生就业工作服务水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报到证》,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授权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审定签发,只有统招生才能持有。自费生及专升本学生没有就业报到证》

二、《就业报到证》分上下两联。上联简称“报到证(蓝色)由毕业生本人持有;下联称“报到通知书”(白色)放入本人档案。

三、已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由招生就业处发放到各系(校区),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在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时领取。

四、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于当年九月份签发打印。由招生就业处发放到各系(校区),毕业生凭毕业证书按时到各系(校区)领取。

五、毕业生领取《就业报到证》,各系(校区)要登记造册,并妥善保存。

六、《就业报到证》非常重要,招生就业处、各系(校区)要告知毕业生领取《就业报到证》后,应及时交到报到单位。

七、各系(校区)领取《就业报到证》后,须妥善保管,并将下联报到通知书装入毕业生档案中。

八、毕业生在毕业两年内,需要更换、补办《就业报到证》,凭以下手续到招生就业处办理相关手续,符合相关规定的,由招生就业处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审批更换。

1.重新更换用人单位的,持原签约单位出具的解约函、原《就业报到证》(上、下联)、与新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接收函),《普通高校毕业生要求调整改派审批表》等相关手续办理。

2.丢失《就业报到证》需要补办的,持登报遗失声明及相关手续办理。

九、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相关规定,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两年之内可办理更换、补发手续。逾期不再办理相关手续。

十、本办法与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相关规定不符的,按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从2013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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