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管理办法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06日 阅读次数:6409《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简称《就业报到证》),是毕业生为国家计划内统招生的身份证明,也是毕业生报到、迁移户口的重要依据。为了规范学院《就业报到证》管理,提升毕业生就业工作服务水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报到证》,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授权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审定签发,只有统招生才能持有。自费生及专升本学生没有《就业报到证》。
二、《就业报到证》分上下两联。上联简称“报到证”(蓝色)由毕业生本人持有;下联称“报到通知书”(白色)放入本人档案。
三、已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由招生就业处发放到各系(校区),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在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时领取。
四、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于当年九月份签发打印。由招生就业处发放到各系(校区),毕业生凭毕业证书按时到各系(校区)领取。
五、毕业生领取《就业报到证》,各系(校区)要登记造册,并妥善保存。
六、《就业报到证》非常重要,招生就业处、各系(校区)要告知毕业生领取《就业报到证》后,应及时交到报到单位。
七、各系(校区)领取《就业报到证》后,须妥善保管,并将下联报到通知书装入毕业生档案中。
八、毕业生在毕业两年内,需要更换、补办《就业报到证》,凭以下手续到招生就业处办理相关手续,符合相关规定的,由招生就业处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审批更换。
1.重新更换用人单位的,持原签约单位出具的解约函、原《就业报到证》(上、下联)、与新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接收函),《普通高校毕业生要求调整改派审批表》等相关手续办理。
2.丢失《就业报到证》需要补办的,持登报遗失声明及相关手续办理。
九、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相关规定,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两年之内可办理更换、补发手续。逾期不再办理相关手续。
十、本办法与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相关规定不符的,按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从201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