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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违约处理办法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06日    阅读次数:5105

为了维护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正常秩序,教育毕业生树立诚信意识,切实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学院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内蒙古自治区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毕业生参加招聘会时,应认真仔细听取用人单位的宣讲,符合自己就业意愿的,再参加考试、面试活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进行双选后,双方签订《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的,应严格按约定忠实履行《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

二、毕业生如出现以下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1.毕业生参加招聘会,通过考试、面试后,被用人单位接收录用后,本人又提出不去该单位就业的;

2.毕业生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毕业生本人提出解除《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的;

3.毕业生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且已到签约接收单位顶岗实习,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开顶岗实习单位的。

三、非用人单位原因,毕业生单方提出违约或发生违约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理:

1.学院不允许毕业生违约,不办理违约手续;

2.对违约毕业生,学院不再推荐其就业。

四、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而发生的违约行为,招生就业处、各系(校区)要主动与用人单位进行联系沟通,妥善处理好违约行为,确保毕业生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五、招生就业处、各系(校区)要宣传违约的危害,加强毕业生诚信教育,教育毕业生依法签约、依法履约,减少毕业生违约事件的发生。

六、本办法与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相关规定不符的,按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从2013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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