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2012年招聘普通高校毕业生优惠政策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6日 阅读次数:2907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和全区扶贫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应对就业形势新变化,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凡愿意来乌海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双向选择落实工作单位。未实现就业的,由就业部门帮助推荐就业,并免收其就业前人事档案代理费用。对于已落户但未实现就业的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一年内每月可从市人才交流中心领取400元的生活补助。
(二)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选择10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作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开发见习岗位,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活动。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由见习基地和市财政各按50%比例提供基本生活补贴,补贴标准参照乌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三)面向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实施企业人才储备计划,鼓励中小企业提供就业岗位接收普通高校毕业生。储备人才享有所在企业同类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政府对企业储备人才,每人每月给予500元的生活补贴,企业补齐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足部分。
(四)自治区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重点旗县和贫困嘎查村的困难家庭普通高校毕业生,来我市企业就业并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企业工作满1年并继续在企业工作的,市政府将一次性发放生活补贴。其中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的给予5000元生活补贴,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毕业的给予3000元生活补贴。
(五)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生和硕士生(含国家教育部认证的国外同等学历)被我市相关事业单位聘用后,分别享受相当于正科级和副科级的工资待遇;有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以不受岗位职数限制直接聘任,并分别享受每月400元和200元政府特殊岗位补贴;在本市自购房屋后,分别资助10万元和5万元住房补贴。来我市就业的博士生和硕士生的配偶、子女户籍可随调随迁,用人单位安排其配偶工作有困难的,人社部门协助推荐单位,其子女及时安排到就近的学校、幼儿园就读。
(六)扶持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凡来乌海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由就业部门免费提供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与创业培训。自主创业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贷款最高限额10万元,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最高限额人均15万元,属于微利项目由财政部门据实贴息。
(七)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享受相关税收扶持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创办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先征后返。
(八)在市、区每年开发的公益性就业岗位中,优先安置困难家庭的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