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人:吉晓芳老师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5日 阅读次数:3296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扶持城乡未就业各类人员创业和促进吸纳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内政发〔2008〕120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09〕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银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包头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合作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金融机构)等部门定期召开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协调会议,督促落实部门责任,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
第三条 市担保中心具体负责全市小额担保贷款的具体实施工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信用的原则与经办金融机构和贷款人员签订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中心不得向借款人收取任何形式的手续费和担保费。
第四条为保证担保中心业务正常运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字〔2004〕344号)规定,由财政部门据实向担保中心拨付不超过小额贷款本金1%的担保费和0.5%的手续费,用于市区两级有关部门开展贷前考察、贷中调查、贷后追偿等工作的业务经费。
第五条 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并采取多渠道筹集。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存放于经办金融机构,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产生的利息一并纳入担保基金。建立担保基金增长机制,旗县区每年都要筹集一定数额担保基金,与市级筹集的担保基金共同存入经办金融机构担保基金专户。经办金融机构按照担保基金与发放规模不低于1:8的比例执行。
第六条 建立联合会审制度,由市就业部门、旗县区财政部门、经办金融机构共同对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贴息等事项联合进行审核、认定,进一步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工作。
第二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
第七条 具有本市户籍,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持《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证》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实现自主创业从事二、三产业的农牧民,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第八条 本市内有固定经营场所和一定自有资金,有持续经营能力,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且当年新招用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第三章 贷款期限和额度
第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反担保人同意继续反担保的,经办金融机构可以展期一次,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条 一般小额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8万元;对创业能力强、带动就业人数1:5以上的项目,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人均12万元;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在规定限额的基础上,可以再提高30%。
第十一条 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额度由市就业部门、旗县区财政部门、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经营和信用情况及用工人数联合会审,共同确定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人民币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
第十二条 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比例达到1:5以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用工手续,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可以重复享受担保贷款支持。
第四章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程序
第十三条 借款人为自然人的,由个人自愿向常住地或企业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式四份)
(一)借款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证》、《复转军人复员、退役证》等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包头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
(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证明实现自主创业的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创业企业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
(五)《创业培训结业证书》;
(六)合伙经营创业的,还需提供工商部门《注册验资报告》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七)就业部门和经办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旗县区就业服务局收到个人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借款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有效后,在《包头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将材料送交担保中心。
担保中心收到旗县区就业服务机构送来的相关资料后,会同经办金融机构、旗县区财政部门、就业部门进行实地考察、联合会审,通过后,按规定办理担保手续,向经办金融机构申报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按有关贷款管理程序办理发放贷款。
第十五条 借款人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向旗县区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式四份):
(一) 《包头市劳动密集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企业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五)《贷款项目计划书》及可行性报告;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七)抵押物权属证明;
(八)抵押物照片;
(九)董事会同意抵押意见书(董事会成员签字);
(十)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职工《就业失业登记证》;
(十一)企业与当年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十二)上年度和本年度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十三)担保中心和经办金融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旗县区就业服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借款人进行实地考察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完整、真实、有效后,在《包头市劳动密集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将材料送交市担保中心。
市就业部门,会同旗县区财政部门、经办金融机构联合对申请贷款的申报资料和企业进行调查核实。
考察结束后,由市就业部门、旗县区财政部门、经办金融机构联合会审,对联合会审通过的企业,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抵(质)押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由经办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利率 贴息政策 贴息程序
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最高可上浮3个百分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担保中心与经办金融机构协商确定的利率执行,但不高于上述自主创业小额贷款利率。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八条 贴息政策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四家联合下发文件(银发〔2002〕39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转发文件(呼银发〔2006〕36号)规定的46项微利项目: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钟点服务、搬家、家庭清洁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服务、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种植业和养殖业、物流配送、出租车营运、影像出租、美容美体、足疗按摩、电脑培训、网站、社区医疗门诊、药店、照相馆、婚纱影楼、浴池、幼儿园、托老所、搬家服务、家庭装饰、工艺美术、毛衣编制、糕点制作、服装加工、钢铝塑门窗加工、玻璃工艺制品加工、小榨油坊、家电维修、电气焊修理、汽车修理项目的贷款,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二)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予以贴息,其中:中央财政负担25%,自治区财政负担15%,市级财政负担5%,旗县区财政负担5%的贴息资金。
(三)符合贴息条件的个人和企业贷款享受贴息政策期限均为2年,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第十九条 贴息程序
(一)市就业部门、旗县区财政部门、经办金融机构对贴息申请进行联合会审。对属于贴息范围贷款项目的,在《包头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或《包头市劳动密集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并在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上加盖“贴息贷款专用章”,将贴息项目汇总情况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对不属于贴息贷款项目和不能享受贴息政策的贷前通知借款人。
(二)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各经办金融机构将贴息资金申请报告(附:贴息资金申请表、明细表及微利项目和小企业贷款计收利息清单等)报送市财政部门及市就业部门。
贴息资金申请表包括贷款发生额、季初余额、季末余额、贷款发生笔数、申请贴息资金额等内容。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等内容。
(三)市财政部门按照市就业部门的审核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贴息资金。
(四)年度终了后20日内,市经办金融机构将上一年度贴息资金申领汇总情况及明细表报送市财政部门;担保中心按经办金融机构分类汇总的小额贷款担保发放情况报至市财政部门审核清算。小额贷款担保发放情况表包括每笔贷款担保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担保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五)年末,按照自治区考核的要求,就业部门和经办金融机构需向市财政部门提供以下相关文件材料:
1、本年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年度统计表;
2、各经办金融机构(每季度报市财政局)贴息资金申请;
3、各经办金融机构(每季度报市财政局)小额担保贷款申领情况汇总表及明细表;
4、担保中心按经办金融机构分类汇总的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表;
5、市就业部门申请年度小额贷款奖励性补助的报告;
6、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年度就业再就业工作计划任务通知。
7、就业部门申请拨付小额贷款担保金的请示及批复。
8、年度各经办金融机构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条 对不符合贴息条件的小额贷款,由借款人按与经办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利率,自行向经办金融机构缴纳利息。对不能及时缴纳利息的由经办金融机构进行催缴,各旗县区就业服务机构予以辅助。
第六章 反担保方式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为个人的,以保证人(自然人)反担保,本市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经营稳定、效益较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可自愿为贷款人提供反担保。贷款5万元以内的需提供1人反担保,贷款5万元以上的需提供2人反担保。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以有价证券和企业的固定资产作反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有价证券和企业固定资产评估价值的60%。
第七章 风险控制 贷款追偿
第二十三条 担保贷款发放后,就业服务机构、担保中心和经办金融机构要共同进行贷后监督。贷后监督按以下步骤进行,并及时填报有关贷后监督表格。
1、企业经营状况调查。在贷款期的1/2时进行,由市就业部门、经办金融机构和旗县区就业服务局考察贷款是否按计划和用途使用;企业经营状况、收益情况、现金使用状况,项目经营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法。
2、还款资金准备情况。要求在贷款到期前30天进行。主要由市就业部门、经办金融机构和旗县区就业服务局采取现场考察或电话调查的方式了解企业经营状况、收益状况和现金状况。据此判定客户能否到期归还贷款,并建议客户在不影响经营的情况下,开始准备还款资金。
第二十四条 贷款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金融机构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实际放大比例转换的百分比时(贷款放大比例1:8转换为12.5%,1:10转换为10%),应暂停对该金融机构的担保业务,停止发放新的贷款。经与该金融机构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就业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第二十五条 经办金融机构对已到期未及时归还的贷款,要在5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履行追索责任,并将贷款人违约记录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第二十六条 5个工作日追索期结束后,经追索的借款人仍未归还贷款本息的,经办金融机构持《催收通知书》和《贷偿通知书》,根据担保中心与其所签合同的约定,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并将扣划担保金凭证交担保中心记账。
第二十七条 担保中心代位清偿后,在法律关系上由担保人变为债权人,应依法对借款人行使追偿权。追偿措施包括:
(一)督促借款人制订还款计划,尽快收回贷款;
(二)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
(三)依法向借款人和第三方反担保人追偿;
(四)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对确因借款人死亡、判刑等原因发生代偿的,按照财政部门贷款风险代偿的有关规定具体执行。
第八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二十九条 人民银行负责组织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因地制宜地推动小额贷款业务的开展。督促检查经办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情况,协调好经办金融机构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及时掌握经办金融机构小额贷款业务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有效指导金融机构开展小额贷款工作,开展金融支持就业再就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确保小额贷款业务顺利开展。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资金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及时足额拨付有关资金,建立健全小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加强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的落实及监督检查工作,做好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工作。旗县区财政部门共同做好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联合审查及资金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就业部门承担小额担保贷款的具体工作。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账户和台账,加强担保基金管理。建立小额贷款管理数据库和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数据库,贷款审核时,加强数据比对,防止出现超期和重复贷款现象发生。并与财政、经办金融机构共同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和实地抽查,核定其贷款额度、期限、是否贴息项目;跟踪项目经营情况,从严控制贷款担保风险。代位清偿后,及时对借款人和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上报代偿损失和核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旗县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小额贷款申请的资格审查及实地考察,严格审查小额贷款申请人的资格、证件资料等情况,指导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贷款;协助担保中心、经办金融机构向未按期还款的借款人催收贷款;宣传小额贷款政策,引导创业者正确理解政策;建立健全借款人的信息资料档案,定期分析小额贷款运作情况,及时与相关部门、担保中心及经办金融机构沟通信息。
第三十三条 经办金融机构负责小额贷款的发放、回收工作,履行贷款贴息职责。实地调查贷款申请人情况,核定贷款额度、期限和是否贴息项目;合理简化贷款手续,对已发放的小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的,要及时通报给就业部门和担保机构,积极采取措施追索贷款,对在规定期限内通过采取措施还无法追回贷款的,向担保机构提出代位清偿,同时必须积极协助担保机构行使追索及法律手段;建立信用信息库,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当贷款不良率达到担保放大比例转换的百分比时时,应及时告知财政、人社、人民银行等部门;积极探索和收集小额贷款中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对运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银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审计机构或中介机构定期对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情况、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五条 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小额担保贷款事项的举报。对监督举报的问题,采取调查、检查、核查等方式及时处理,及时反馈,并形成书面材料。对举报查出的问题,一经核实坚决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公布。
第三十六条对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与处罚;涉嫌犯罪的,由相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人民银行包头市中心支行、包头市财政局、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