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0日 阅读次数:7183
为了规范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行为,维护好毕业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内蒙古自治区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毕业生就业,原则应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于用人单位原因确实无法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二、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必须使用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范本。使用单位和个人印制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法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三、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前,应认真仔细阅读《劳动合同》文本内容,熟知《劳动合同》条款内容及含义,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签订。 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如实填写《劳动合同》全部条款,不得遗漏。 五、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将《劳动合同》及时交到本人所在系(校区),可以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各系(校区)对毕业生交上来的《劳动合同》要认真审核。《劳动合同》必须载明用人单位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毕业生姓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事项。 七、《劳动合同》也是就业派遣的重要依据,各系(校区)对毕业生交上来的《劳动合同》要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规定录入就业派遣系统。 八、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相关规定,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就业报到证》报到地址,一律签发到毕业生本人生源地省级(地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九、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已经派遣,需要更换《就业报到证》的,其改派手续和程序与签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相同。 十、本办法与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相关规定不符的,按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从201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