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0日 阅读次数:8198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文书。为了规范《就业协议书》的管理、发放、审核等程序,提升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水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就业协议书》由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印制,其它单位和个人印制、复印的《就业协议书》均无效。招生就业处从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领取《就业协议书》后,加盖相关印章,按毕业生人数核发给各系(校区)。 二、各系(校区)应指定专人负责《就业协议书》的管理、发放工作,发放《就业协议书》要登记造册。每个毕业生只能领取一份,仅供毕业生本人使用,不得转让、转借他人。 三、各系(校区)在毕业生领取《就业协议书》时,应告知毕业生认真阅读《就业协议书》文本内容,明确自己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慎重签约。 四、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时,签约主体(用人单位)必须是有限公司以上单位,用人单位不合规的,不能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五、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应到本人所在系(校区)审核。各系(校区)就业工作负责人负责本系(校区)《就业协议书》审核工作,符合相关规定的,就业工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告知毕业生如何补办。 六、招生就业处负责《就业协议书》的最后审定工作。对毕业生签订的,符合相关规定的《就业协议书》加盖专用章,并列入年度就业方案中,并作为派遣的依据。 七、《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生效的《就业协议书》,毕业生、用人单位、学院、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各保留一份。学院保留的一份由招生就业处存档。 八、毕业生有效派遣期为毕业后两年之内,未就业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好《就业协议书》。 九、毕业生持有的《就业协议书》出现损坏、填错等情况,需要更换《就业协议书》时,应将原《就业协议书》交回;《就业协议书》如果丢失,应登报声明,方可重新领取。 十、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更换用人单位需要重新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凭新接收用人单位出具的接收函,可以再领一份。 十一、自费生不发放《就业协议书》。 十二、本办法与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相关规定不符的,按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从201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