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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招聘应聘规定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06日    阅读次数:10724

 

 

为了规范校园招聘应聘活动,维护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合法权益,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序开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来学院招聘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首次来校招聘的非公有制企业应出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企业情况介绍、用人计划和薪资待遇等资料。

对于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的用人单位,学院有权拒绝此类用人单位在学院选聘毕业生。

第二条 用人单位招聘的岗位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提供的招聘岗位如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学院有权拒绝此类用人单位在学院选聘毕业生。

第三条  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应遵守国家有关就业政策,按有关规定办理接收手续,面试合格的,应与毕业生签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

不能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学院有权拒绝此类用人单位在学院选聘毕业生。

第四条  用人单位要如实向毕业生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和使用意图,按招聘承诺安排使用毕业生。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与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双方达成意向后,用人单位必须在一周之内向学院反馈录用毕业生明细。如逾期未反馈,学院允许毕业生另行应聘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条 签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时,用人单位必须告知毕业生违约赔偿责任及协议附加条款,并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备注栏中详细记录说明,双方确认签字(章)。发生毕业生违约,用人单位可要求毕业生履行违约赔偿责任。

签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之前用人单位未告知毕业生违约赔偿责任及协议附加条款,且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备注栏中没有记录说明及双方确认签字(章),用人单位不能要求毕业生进行违约赔偿。

第七条 用人单位需要毕业生顶岗实习,必须告知学院,经毕业生、用人单位与学院三方签订《顶岗实习协议》,毕业生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企业顶岗实习。

第八条  招生就业处、系和校区应对来学院举办招聘会的用人单位进行审核,符合学院招聘条件的,方可组织招聘活动。

第九条  综合性招聘会由招生就业处组织,其它招聘会由招生就业处指定系(校区)负责组织。

各系(校区)应认真组织毕业生应聘,协助用人单位进行考试和面试。各系(校区)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成员、班主任应参加招聘会,向用人单位介绍、举荐毕业生。

第十条  招生就业处和系(校区)应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并择优推荐毕业生。

第十一条  毕业生参加招聘会,要求衣着得体,携带个人简历,按时参会,服从安排,文明礼貌,不得中途退场。

第十二条 按照学院规定,必修课中三门以上不及格的毕业生,不能提前离校顶岗实习。

第十三条 按照学院规定,毕业生已被用人单位录取,学院不再推荐其就业。

第十四条  下列毕业生不能参加招聘会:

1、专升本学生;

2、拖欠学费学生;

3、已就业学生;

4、不能如期毕业学生。

第十五条  毕业生参加招聘会应认真听取用人单位的介绍,要对用人单位的性质、地域、岗位和待遇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询问了解,符合自己就业意向的,经家长同意后再参加考试和面试等招聘活动。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录用的毕业生,应办理就业手续(包括签订就业协议书、办理提前上岗手续)。拒绝办理就业手续的,按违约处理,学院不再推荐其就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39月起开始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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