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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23日    阅读次数:2846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发展

    目标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源。创业是劳动者通过自主创办企业、生产服务项目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重要形式。劳动者通过创业,在实现自身就业的同时,吸纳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发挥就业倍增效应,对促进社会就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几年来,我区的就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就业压力依然很大。城镇就业由下岗再就业问题突出转变为各类就业群体问题交织,全社会就业由城镇就业压力突出转变为城乡就业压力叠加,劳动力供求关系从总量性矛盾突出转变为总量性和结构性矛盾并存。特别是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影响下,就业形势趋于严峻,有的地区、行业、群体的就业困难有可能进一步加剧。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适应就业格局的新变化,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给就业工作带来的新挑战,在全面加强就业工作的同时,采取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要紧紧围绕自治区经济发展的全局,把调整优化就业结构与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紧密结合起来,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大力发展中小企业、非公有经济和第三产业的要求,完善相关政策;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原则,把解决当前就业突出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强化创业服务和创业培训,改善创业环境,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鼓励更多的城乡劳动者实现创业。
    要力争经过3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格局,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的人数占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的比重达到25%以上,创业者与其带动就业人数的比例达到1∶5左右,农村牧区通过创业实现转移就业的人员明显增加;通过鼓励创业,拓宽社会就业渠道,使非国有单位从业人员占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提高15个百分点左右。

    二、完善创业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一)重点指导和帮助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牧民工创业,大力扶持农牧民进城创业,积极促进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等创业。营造鼓励所有劳动者自主创业的政策环境。
    (二)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创业主体开放。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废止各种阻碍创业的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
    (三)初始创业者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不受出资额限制。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含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申办人首次出资额占注册资本20%以上的,其余部分可在2年内缴足。
    (四)初始创业者自领取执业证照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初始创业者自领取执业证照之日起,1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比例达到1∶5以上并按《劳动合同法》履行用工手续的,经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认定,可连续免征3年。
    (六)初始创业者的营业税月营业额起征点调高到5000元,次(日)起征点按100元执行。
    (七)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由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城乡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所有初始创业者。
    (八)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5万元;对创业能力强、创业项目质量高、带动就业人数多的,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8万元;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人均10万元。贷款由财政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可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比例达到1∶5以上并按《劳动合同法》履行用工手续的,经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认定,可以重复享受担保贷款支持。
    (九)初始创业者贷款的反担保人由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扩大到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收入水平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所有人员。对有创业能力和创业项目,但自身无法解决反担保问题的,就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反担保推介服务。
    (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各地当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担保机构;当年实际到期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6%以上的,按回收额的3%奖励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担保基金规模当年增长5%以上的地方,享受中央财政按当年新增担保基金总额的5%的资金支持,同时自治区财政给予5%、盟市财政给予不低于5%的资金支持,充实小额担保贷款基金。
    (十一)自主创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自谋职业的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由旗县以上人事和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免费为其提供2年人事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代理期间,可参加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代理年限可计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十二)对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初始创业人员,各级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并给予经费补贴,人均补贴标准不低于1000元,经费从创业发展资金中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由失业保险基金开支。
    (十三)“4050”人员、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和失地农牧民等就业困难人员初始创业的,各级政府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具体补助范围和标准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属低保对象的,可继续享受2年的低保待遇。
    (十四)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和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的意见》(内党发〔2007〕1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04〕4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3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字〔2006〕34号)的规定,文件中的各项政策均适用于各类创业主体,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进一步督促落实。
  
    三、强化创业服务,营造良好环境

    (一)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产业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征集和开发创业项目,建立项目库,对创业者开展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搭建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平台,建立创业者交流互助的有效渠道。培育发展创业指导师队伍,建立由专家、创业成功人士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队伍,通过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指导和咨询服务。切实改进和加强创业培训,实行培训经费补助与培训成效挂钩,建立创业培训机构和师资资质认证制度,从完善培训模式、提高师资水平、改善实训条件、规范培训标准等方面入手,不断提高创业培训质量。
    (二)加强创业教育,增强城乡居民的自主创业意识,激发全社会的创业热情,发挥社会各方面支持和推动创业的积极作用,营造全民创业的良好氛围。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创业政策、创业精神和创业典型,建设“尊重创业、崇尚创业”的创业文化,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社会风尚。
    (三)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针,进一步统筹规划和解决好初始创业者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问题。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要围绕优势特色产业的延伸配套,为中小企业发展留有足够空间,创造相关条件。对符合规划要求的中小企业入驻园区创业的,从各方面尽可能给予优惠。在城镇改造、房地产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要同步考虑服务业发展的需要,营造鼓励创业、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环境。进一步扶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创业孵化和实训基地。
    (四)切实加强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对小额担保贷款的协调服务职能。在街道、社区和苏木乡镇、嘎查村普遍倡导建立创业贷款联保组织,开展“信用社区”、“信用嘎查村”建设。广泛宣传动员,大力倡导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有条件的人员为初始创业者提供反担保援助,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相应的信息库,并开展反担保推介服务。
    (五)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和人力资源市场要把创业服务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进一步完善相关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坚决杜绝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坚决杜绝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现象。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

    四、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层层分解工作指标,落实部门责任。各级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要强化创业指导服务功能,承担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协调管理和组织实施职责。发改、财政、建设、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全面落实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人民银行负责协调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积极承担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并提供优质服务。教育部门要推动各类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创业课程,开展创业观念教育和创业培训。
    (二)设立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创业发展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专项安排,并按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增长幅度逐年增加。创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促进创业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等。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
    (三)建立由各级人民政府召集,各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参加的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回收工作联系协调制度,落实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部门、金融机构和基层社区的联动机制和相关责任。建立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承贷业务区别于其他金融业务的专项考核评价办法。对经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业务补贴,对经办数额大、贷款效果好的金融机构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标准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建立考核评价体系。要把优化创业环境、落实创业政策、加强创业培训、改善创业服务以及创业的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列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就业工作的考核内容,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等部门制定考核评价办法。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全民创业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办法,确保本意见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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