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职业技术学院 毕业生招聘应聘暂行规定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02日 阅读次数:8955
为了规范校园招聘应聘活动,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序进行,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来学院招聘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首次来校招聘的私(民)营应出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用人单位招聘的岗位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要如实向毕业生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和使用意图,按招聘承诺安排使用毕业生。
第三条 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应遵守国家有关就业政策,按有关规定办理接收手续,面试合格的,应与毕业生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不能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的,不能来学院招聘毕业生。
第四条 招生就业处、系、学区应对来学院举办招聘会的用人单位进行审查,符合学院招聘条件的,方可组织招聘活动 。
第五条 除综合性招聘会由招生就业处组织外,其他招聘会由招生就业处指定系、学区负责组织。
各系、学区应认真组织召集毕业生参会应聘,协助用人单位进行考试、面试。各系、学区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成员、班主任应参加招聘活动,向用人单位介绍、举荐毕业生。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和系、学区应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并择优推荐毕业生。
第七条 毕业生参加招聘会应该衣着得体、按时参会,服从安排,文明礼貌,不得中途退场。
第八条 下列毕业生不能参加招聘活动 :
1. 定向生;
2. 专升本;
3.恶意拖欠学费者;
4. 已就业者;
5. 不能如期毕业者。
第九条 毕业生参加招聘会应认真听取用人单位的介绍,要对用人单位的性质、地域、岗位、待遇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询问了解,符合自己就业意向的,再参加考试、面试等招聘活动;不符合自己就业意向的,不得再参加考试、面试等下一步招聘活动。
第十条 参加考试面试、面试后,被用人单位录用的毕业生,应办理就业手续(包括签订就业协议书、办理提前离校顶岗实习手续)。拒绝办理就业手续的,按违约处理,学院不再推荐其就业;拟参加专升本考试的,取消其专升本资格。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毕业生,由招生就业处通报批评,同时系、学区应责令违约毕业生书面检查并根据毕业生的认错态度、违约情节、影响程度予以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起开始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