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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提前离校顶岗实习管理办法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02日    阅读次数:9367
为规范毕业生提前离校顶岗实习行为,维护顶岗实习学生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毕业生提前离校顶岗实习,是指已被用人单位接收录用,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毕业生提前离校,到用人单位相应岗位进行实习的行为。 第二条 毕业生提前离校顶岗实习,必须是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与学院签订实习协议,同意录用毕业生,待实习结束后再与顶岗实习学生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 不符合前款条件的不能提前离校顶岗实习。 第三条 用人单位安排毕业生顶岗实习,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实习学生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环境。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顶岗实习学生从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 学院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要对用人单位实习岗位是否符合前款条件进行审核。 第四条 毕业生提前离校顶岗实习,必须由用人单位提出并且出具信函,用人单位与学院就实习等相关事宜协商后,双方签订《实习协议》,作为毕业生提前离校顶岗实习的依据。 毕业生个人提出提前离校顶岗实习的,不予批准。 第五条 毕业生提前离校顶岗实习时间,原则安排在毕业学年最后一学期,需要在其他学期实习的报学院教学院长批准。顶岗实习结束时间最晚不超过6月10日。 第六条 毕业生提前离校去顶岗实习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由毕业生填写《毕业生提前离校顶岗实习审批表》,交相关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离校。 对未经学院审批或虽经学院审批但不符合顶岗实习条件未被批准而擅自离校的毕业生,按学院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毕业生因提前离校顶岗实习而未能完成的课程及毕业设计、答辩问题按《包头职业技术学院提前离校顶岗实习毕业生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及《毕业生提前离校顶岗实习审批表》中教务处、学生所在系的审批意见执行。 第八条 毕业生提前离校顶岗实习是学院教学实践环节的延续,学院规章制度对实习人员仍然有约束力。未经用人单位和学院批准,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违者按学院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顶岗实习学生中途被用人单位退回的,必须及时返校随班正常上课。 第九条 顶岗实习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因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退回的,学院不再为其推荐就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院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系(学区)要经常与顶岗实习学生及用人单位保持联系,关心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生活情况,及时处理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顶岗实习结束后,顶岗实习学生应让用人单位出具实习鉴定报告,交本系(学区)。实习合格的,学院予以承认,可代替学院相应的成绩;实习不合格或中途被用人单位退回或未经用人单位和学院批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的,其实习及未完成课程须进行重修。没有实习鉴定报告的,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二条 提前离校顶岗实习的学生,应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由本人承担,拒绝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自负。 第十三条 提前离校顶岗实习产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由顶岗实习学生或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劳动合同》必须经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部门鉴证。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包头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提前离校上岗实习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院教务处和招生就业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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