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八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人:吉晓芳老师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2日 阅读次数:1227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贯彻落实好“包头大学生集聚计划”,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助力大学生创业并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以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营造良好的创业生态环境,吸引大学生向我市集聚,打造“创业包头”城市名片,针对毕业五年内在包头创业的大学生,制定以下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措施。
一、降低大学生创业贷款反担保门槛
大学生创业贷款以保证人反担保的,本市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效益较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可自愿作为保证人为大学生创业贷款提供反担保,贷款额度由原来一人担保可申请5万元提高到10万元,两人担保可申请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
二、延长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期限
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期限由原来一般不超过2年延长为3年。对带动就业效果良好的,贷款到期仍有贷款意愿可申请第二轮贷款。
三、提高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额度
对带动就业人数多、发展前景好的以大学生为主体的创业项目,担保贷款单笔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按相关政策给予贴息。
四、取消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培训要求
为减少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办理环节,提高办理效率,不再将参加创业培训并提供《创业培训结业证书》作为大学生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硬性要求。
五、创业园孵化基地可为入驻园区基地大学生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
经市人社、财政部门认定且运营超过一年的市级以上创业园孵化基地,可为入驻园区基地的大学生创业者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提供集中统一担保。创业园孵化基地法人需筹集一定数额担保金或抵押物,在经办金融机构设立帐户,经办金融机构按照担保金与发放规模1:8的比例执行。
六、拓宽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渠道
对于具备条件的个人、企业、团体的高于大学生创业贷款额度的有价证券、定期存单、保险存单、可变现房产、土地,经过公证并签订相关协议后,可为大学生创业贷款提供抵押、质押。房产、土地抵押率为60%。
七、政府为返乡创业大学生提供贷款担保
对农牧区大学生返乡创业的,经当地旗县级财政部门出具担保函后,可申请额度10万元至50万元的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
八、保障大学生创办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
对在包头市有固定经营场所且经营一年以上、经营证照齐全、经营良好、当年新招用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大学生创办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最高可申请200万元创业贷款,按相关政策给予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