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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

发布人:吉晓芳老师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4日    阅读次数:1209

 

    为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促进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是指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并统一授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第二条 见习基地是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重要载体,主要任务是为毕业后派遣期内就业的内蒙古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和就业培训,促进高校毕业生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就业能力,增强市场就业竞争力实现尽快就业并最终实现就业。

    第三条 包头市人社局统筹管理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

    第四条 就业见习对象为派遣期内未就业的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第五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限为6个月。

    第六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开展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见习基地与见习毕业生实行双向选择。

第二章 见习基地的设立与调整

    第七条 见习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需要,见习基地要以各类企事业单位为依托,采用“专业对口、订单见习、政府资助”的方式,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申请设立见习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包头市辖区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社会信誉的企事业单位;

    (二)能提供适合高校毕业生的有一定管理或技术、技能含量的见习工作岗位,一般每年能提供50个以上的见习工作岗位;

    (三)具备完善的职工培训教育体系,具有对高校毕业生进行就业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能按实际需求进行岗位培训;

    (四)具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章制度,能为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就业见习条件,以及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设施,防止就业见习过程中发生事故。

    (五)自觉遵守包头市人社局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申报建立就业见习基地的程序

    (一)包头市人社局根据供需情况,实时下发通知评估认定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二)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建立基地的申请,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中央、自治区驻包企事业单位,市直各部门、单位可直接向包头市人社局提出建立基地的申请。见习单位为企业的,留用率不低于见习毕业生的30%

   (三)对经考察评估符合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包头市人社局正式授牌并向社会公布。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一般为三年。三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挂牌。

 

第三章  就业见习管理

    第十条 市人社局根据每年自治区下达的就业见习任务向就业见习基地征集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并由就业见习基地向社会发布就业见习岗位、就业见习人数、条件要求等。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就业见习采取由各高等院校推荐或高校毕业生本人自愿申请的方式进行。由各高校在收到需求信息后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报名,并与就业见习基地联系,做好推荐工作。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也可持本人毕业证、就业报到证、身份证直接到就业见习基地报名。就业见习基地对报名的高校毕业生进行筛选,并将录取人员上报市人社局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就业见习基地在录取毕业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与毕业生签订《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见习期间,各方应认真履行协议书要求,完成好就业见习任务。

    第十三条 见习基地应为见习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第十四条 见习单位要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见习期间根据工作性质、工种的不同,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保险金额不低于2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由见习基地承担。

    第十五条 见习高校毕业生应遵守见习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组织纪律,非经见习基地同意,不得擅自脱离岗位。违反见习基地有关规章制度或给见习基地造成损失的,见习基地可视情节轻重终止见习。在见习期间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随时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第十六条 就业见习结束后,就业见习基地根据学生就业见习期间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就业见习成效等情况,及时对就业见习毕业生进行考评。鼓励企业录用完成就业见习计划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对在事业单位完成就业见习计划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在该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十七条 高校毕业生只能见习一次,不得重复见习。

 

第四章 见习待遇与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 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限间,由政府向就业见习基地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每人每月1000元(按实际见习时间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基本生活补助。见习基地应向在本基地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具体标准由见习基地确定。

    第二九条 见习期满后,参加见习高校毕业生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申请表》持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到各地区人社局、见习基地审核,各地区人社局、见习基地审核汇总上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审核后下拨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贴。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贴由各地区人社局和见习基地发放。

 

第五章 见习基地的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条 市人社局每年对见习基地进行考核评估一次,对见习效果好,期满留用率高的给予一定奖励,对连续2次评估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就业见习基地资格。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是:见习基地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制定落实、岗位质量、见习条件、保险办理、指导人员配备、见习协议的执行、见习效果和见习毕业生见习期满留用率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见习基地在挂牌期限内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等因素,不再具备见习基地设立条件的,由见习基地向市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经评估认定后,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

    第二十二条 见习基地存在以下问题,且拒不改正的,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

    (一)见习基地未按规定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的;

    (二)见习基地对见习毕业生日常管理不善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见习毕业生生活补助和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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