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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 企业选拔储备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

发布人:吉晓芳老师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4日    阅读次数:1081

 

    为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我市中小企业和基层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选拔储备高校毕业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办发〔20091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人才储备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4134号)和《关于实施“包头大学生集聚计划”的若干意见》(包党发〔201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小企业和基层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储备高校毕业生选拔对象为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应届毕业生及毕业后三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各项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含公益性岗位项目)服务或服务期满人员不在选拔范围内。选拔标准为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学习成绩合格;遵纪守法,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第二条 储备单位为包头市辖区内注册的中小企业和基层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需由储备单位向所在旗县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旗县区人社部门进行初审,市人社局复审备案后方可作为储备单位。市人社局定期对各储备单位进行评估,评估不合格的企业将不再作为储备单位。申请作为储备单位的企业及团体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证照完备;

    (二)具有固定生产、办公场地和经营项目;

    (三)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登记2年以上;

    (四)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五)能够提供培养、锻炼储备人才的工作岗位;

    (六)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无不良用工记录。

    第三条 储备人才的选拔在自治区人社厅下达的储备计划内,由市人社局组织实施。储备期为2年。具体流程如下:

    (一)市人社局面向各旗县区征集储备人才需求信息,并对征集到的储备人才需求信息进行整理汇总,下达人才储备计划,20162020年全市每年选拔储备高校毕业生1000人。

    (二)各地区人社局、储备单位根据市人社局下达的人才储备计划、通过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发布人才储备公告。公告主要发布储备人才的选拔条件、方法程序、相关待遇和优惠政策等。

    (三)各地区人社局、储备单位按照储备计划对报名人员资格进行初审并考核。对符合条件入选储备人才的高校毕业生上报市人社局审核备案。

    (四)市人社局统一组织入选的储备人才进行体检。

    (五)各地区人社局与储备单位和入选的高校毕业生签署《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储备高校毕业生协议》。储备人才签署储备协议后,除身体健康原因、不可抗力等重大事由,不得擅自放弃入选资格。确因上述原因申请放弃入选资格的需经用人单位、各地区人社局、市人社局批准同意。

    (六)市人社局将签署储备协议的入选人员名单报自治区人社厅核准备案后,作为享受储备人才政府补贴和其他优惠政策的依据。

    第四条 各地区人社局每季度要对企业储备人才在岗情况进行督察,并将督察结果上报市人社局。

    第五条 储备人才的日常管理由储备单位负责。市人社局和各地区人社局协助储备单位对储备人才进行管理,并将储备人才纳入当地人才储备库。

    第六条 储备单位对储备人才的工作表现进行日常考核。各地区人社局对储备人才进行年度考核。储备期满后经各地区、包头市和自治区人社部门审核无误,发放《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储备高校毕业生证书》。

    第七条 储备人才的人事档案可转至中国包头高新技术人才市场。党团组织关系转至各储备单位。

    第八条 高校毕业生参加人才储备享有所在储备单位同类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政府对参加人才储备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为2年。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足部分由储备单位补齐。储备单位负责为储备人才发放工资,并办理社会保险。

    第九条 储备期满考核合格的,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储备单位新招用员工,应优先从储备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储备人才中招聘。政府对于留用储备期满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缴纳的部分)的中小企业和基层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留用人数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储备单位按照规定组织储备人员开展岗前培训的,可以享受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二)储备期满高校毕业生列入“六类服务基层项目生”范围,享受相关定向招考、招聘政策。公务员考录每年安排不低于招录总数15%的职位,定向考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六类服务基层项目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旗县及旗县以下事业单位每年安排不低于招聘总数40%、盟市及盟市以上事业单位每年安排不低于招聘总数20%的岗位,定向招募服务期,考核合格的“六类服务基层项目生”。

    (三)报考硕士研究生的,报考自治区内院校初试总成绩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专升本考试的,按照内党办发[2006]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给予加分。

    (四)凡在自治区落实了接收单位的,不实行见习期,直接转正定级,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准予落户。未落实工作单位需要人事代理的,政府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免费代理服务。

    (五)对已被录取为自治区内院校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储备期内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六)自主创业的,优先纳入大学生创业园和孵化基地,并享受“包头大学生集聚计划”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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