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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

发布人:吉晓芳老师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4日    阅读次数:1173

 

    为进一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工作实施方案》和《关于实施“包头大学生集聚计划”的若干意见》(包党发〔20168号)。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农村牧区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三支一扶”计划是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招募自治区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区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内蒙古籍应届毕业生和毕业3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牧区基层志愿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限为2年。20162020年期间,我市每年招募“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360名,各类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含公益性岗位项目)在岗和服务期满人员不在招募范围内。

    第二条 市人社局负责往届高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组织本地区考务、确定入选人员、接收派遣、生活补贴待遇落实、综合管理等工作。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人社局及用人单位具体负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招募标准:

    (一)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学习成绩合格,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其中,支教类高校毕业生从师范类院校专科以上毕业生或适合从事中小学教学非师范类院校基础学科相关专业(包括数学、物理、化学、中文、历史、地理、英语)本科毕业生中招募;支农(支牧)类高校毕业生从农牧林水等相关专业专科以上毕业生中招募;支医类高校毕业生从医疗、卫生等相关专业院校专科以上毕业生中招募;扶贫类高校毕业生不受专业限制,从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中招募。

    (三)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能够服从组织安排;   

    (四)身体健康。

    第四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招募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发布公告、报名、考试、资格审查、公示、培训、体检和确定招募等程序进行。

    第五条 市人社局根据自治区下达的招募计划和考生考试成绩,按照分数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入选人员。其中,招募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不低于计划数的30%,招募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不低于计划数的15%

    第六条 市人社局组织接收高校审核合格的入选应届高校毕业生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登记表》,组织入选的往届高校毕业生签署《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登记表》,并根据报名条件对其报名资格进行审查。审核合格的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

    入选的应届毕业生填写《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登记表》13份,1份交学校留存,2份交市人社局,入选的往届毕业生填写《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登记表》12份交市人社局(1份存入本人档案、1份留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未签署《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登记表》的视为放弃入选资格。高校毕业生签署《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登记表》后,除身体健康原因、不可抗力等重大事由,不得擅自放弃入选资格,确因上述原因申请放弃入选资格的,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人社局批准同意。

    第七条 市人社局统一组织经过上岗前培训的入选高校毕业生到指定的三级以上医院进行统一体检。体检合格的统一分配服务去向,统一派遣到各地区或服务单位报到上岗并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大学生集聚计划专项培训。市、区两级人社局要分别建立基本信息库,同时将人员信息上报自治区人社厅。体检费用从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入选“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无正当理由逾期5个工作日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服务资格。

    第九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上岗后,应与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期间,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生活、交通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与服务单位在职人员享有同等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休假、培训等权利,参加服务单位统一组织的有关活动。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人社局要协调服务单位尽可能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住宿,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相同的工作条件,以及安全、健康、卫生的生活条件。

    第十条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人社局及用人单位要坚持“谁受益、谁负责”、培养与使用并重的原则,建立用人单位主要领导联系高校毕业生、定期谈心谈话制度,管理好、培养好“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建立市、区两级人社部门定期通报、重大事项报告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对“三支一扶”工作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一条 外地生源“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可在服务地落户。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原则上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人社局,实行免费人事代理。档案未转入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人社局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人社局应为其建立临时档案。党团组织关系按照有关规定转至服务单位。预备党员转正、非中共党员积极要求入党的,由当地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与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人社局签订服务协议。由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人社局为其统一发放每人每月1500元生活补贴,每人每年1200元交通补贴。同时按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自治区招募“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实行社会保险的通知》(内财行〔20101816号)办理社会保险。如自治区“三支一扶”补贴发放标准调整,按自治区“三支一扶”补贴发放标准执行。“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应从自治区规定上岗当月发放。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人社局要建立专门的“三支一扶”保险缴纳账户,单位缴纳保险部分由财政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市、区两级人社局应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保证毕业生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按月及时发放。各地区和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服务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管理监督。不得以“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或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四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应严格遵守请假制度。

    (一)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服务单位批准;

    (二)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的,经服务单位同意报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人社局批准;

    (三)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的,经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人社局同意报市人社局批准;

    (四)事假每次原则上不超过15天,1年内累计不超过30天;

    (五)请假逾期不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或取消服务资格。

    第十五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出现重大疾病,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医院(三乙及三乙以上级别)证明,经各地区人社局同意并报市人社局批准,可暂停服务工作,并继续享受最长三个月的生活补贴;

    (二)在六个月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三乙及三乙以上级别的医院出具证明),经市人社局同意,由服务单位与其解除服务协议。

    (三)治疗痊愈的,经各地区人社局同意并报市人社局批准,可返回服务岗位继续开展服务。

    第十六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结婚或生育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或产假。

    第十七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等情况,需向社保机构报销医疗费用的,用人单位和所服务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人社局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市、区两级人社局应高度重视“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教育、做好安全防范,杜绝各类事故发生。用人单位可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九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因入伍、升学、就业等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服务的,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人社局审核,市人社局审批,并报自治区人社厅备案。

    第二十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取消其服务资格。

    (一)服务期间擅自离岗5个工作日的;

    (二)请假期满,逾期5个工作日不归的;

    (三)一年内请假逾期不归累计满10个工作日以上的;

    (四)由用人单位连续三个月考核不合格的;

    (五)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六)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的;

    (七)服务期间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取消“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资格按照服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服务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人社局同意、市人社局审核批准的程序办理。本人不配合的可视为自动解除服务协议。

    第二十二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

    (一)日常考核由用人单位组织,以考勤、工作业绩为主要内容,真实反映“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工作表现和服务情况。日常考核每月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在本人签字认同后,报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人社局备案;

    (二)年度考核由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人社局与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年度考核以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为主要内容,以服务单位考核等级建议为基础,由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人社局确定考核结果,报市人社局备案,并存入个人档案;

   (三)服务期满考核由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人社局组织实施,对“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评,形成书面考核材料、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表》,考核结果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后,存入个人档案,并输入“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信息系统中备案。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安排在每年的6月份进行,在6月底按程序报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本地区在岗“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总数的15%,具体条件为:优秀: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高,能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勤奋,业绩突出;合格: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能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态度端正,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不合格: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服务工作,工作责任心不强,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对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解除服务协议并取消服务资格;

    (二)服务期满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不予发放服务证书;

    (三)服务期满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填报《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申请表》,由市人社局负责办理《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作为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可参加自治区选调优秀大学生到苏木乡镇工作。

    (二)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列入“六类服务基层项目生”范围,享受相关定向招考、招聘政策。公务员考录每年安排不低于招录总数15%的职位,定向考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六类服务基层项目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旗县及旗县以下事业单位每年安排不低于招聘总数40%、盟市及盟市以上事业单位每年安排不低于招聘总数20%的岗位,定向招募服务期,考核合格的“六类服务基层项目生”。

    (三)服务期满毕业生在服务地参加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不受盟市、旗县户籍限制。凡在自治区境内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服务期限计算工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准予落户。未落实工作单位且需要人事代理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为其提供免费的代理服务。
  
(四)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成绩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专升本考试的,可免试入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

   (五)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六)自主创业的,可享受“包头大学生集聚计划”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因不按工作流程、不遵守相关规定等主观原因给自己、服务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损伤)的,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中途无故离岗,服务单位或所服务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人社局未按规定上报或瞒报冒领生活补贴的,由责任单位上级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报责任单位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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