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多措并举推进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
发布人:吉晓芳老师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28日 阅读次数:1547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六个方面。
《意见》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普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扣除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对当年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含20%)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要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意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从多个方面给予优惠。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旗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1至2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
《意见》针对贫困家庭毕业生和就业困难毕业生,从就业援助的角度提出,一是建立台帐,实施“一对一”的重点帮扶,优先为其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咨询、技能培训、就业推荐和信息服务,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二是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同时各高校可根据贫困家庭毕业生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