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政府下发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
发布人:吉晓芳老师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22日 阅读次数:1234 自治区政府近日下发的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具体意见中明确指出,今年起,各地在安排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制定产业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扩大就业的需要,鼓励、引导和约束各类企业特别是新上项目,有计划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招收高校毕业生。
今后对接收安置高校毕业生的企业,在贷款、税收、项目支持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普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扣除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对当年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含20%)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要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