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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人:吉晓芳老师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5日    阅读次数:1708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11111日起,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是:
  一类地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等14个区,二连浩特市等2个计划单列市和阿拉善左旗等10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050/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9/小时。
  二类地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等6个区、托克托县等5个县、锡林浩特市等3个县级市和阿荣旗等9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980/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3/小时。
  三类地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开鲁县等4个县、乌兰浩特市等3个县级市和巴林右旗等16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900/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6/小时。
  四类地区:卓资县等8个县、阿尔山市等3个县级市和库伦旗等17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820/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9/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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