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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往届毕业生人事代理的通知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8日    阅读次数:5819

 

各系、校区: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包头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为落实好我院人事代理工作,经与包头市人才交流中心议定,达成人事代理协议,将我院目前存放截止2010年毕业生档案,转档于包头市人才交流中心,按国家人事代理档案管理规定统一管理。现对此次人事代理规范化管理的调整说明如下:

一、人事代理机构、代理范畴、代理内容、服务费用

1、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和《内蒙古自治区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要求,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合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包头市人事代理的负责单位为包头市人才交流中心;

2、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和《包头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要求,我院毕业生档案属于人事代理范畴;

3、根据《包头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内容,人事代理主要内容包括:管理人事档案及人事行政关系,代办正定级、调整档案工资、计算工龄、因私出国(境)、自费留学出国(境)、报考研究生等政审和有关证明材料、代办职称评定、资格考试等;

4、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内蒙古自治区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和《包头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要求,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我院转档说明

截止2010年我院现存毕业生档案定于20126月底落实转档至包头市人才交流中心。请各系、校区通知目前仍在学校存档的毕业生,于620日前到就业服务中心领取。逾期者到包头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转档事宜。望周知。

 

 

 

 

 

 

 

招生就业处

201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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